债券纠纷司法规范问世 夯实“看门人”责任机制
本报记者/李慧敏/北京报道
历时两年,最高人民法院首部债券领域司法文件问世。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印发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纪要》”),针对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化解中遇到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专业人士表示,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在债券违约风险防范化解中,相关违约纠纷案件的依法有序处置十分重要。《纪要》填补了债券纠纷司法审判的空白,对于完善债券市场的司法环境、促进中国债券市场发展,当属“里程碑”事件。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由于债券纠纷案件涉及投资者众多,责任主体多元,利益诉求各不相同,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尤其要通过畅通法治化渠道,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加快处置债券风险。
上述专业人士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最为引人关注的,当为《纪要》明确了中介机构的相关责任边界。由于取消了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前置程序,债券持有人对中介机构提起诉讼的程序性门槛降低。同时,《纪要》对中介机构过错的具体情形认定和免责抗辩理由也做了具体规定,有助于构建一个责任平衡的“看门人”责任机制。
“里程碑”事件
“毫无疑问,《纪要》的发布,是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可称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洪艳蓉如是表示。
中证金融研究院副研究员姜瑜表示,《纪要》一方面优化了审理程序,统一了审判标准,进一步畅通了法治化救济渠道,对提升司法救济效率,促进形成责任明晰、过罚相当、责权利对称的治理约束机制起到积极作用,更好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纪要》作为司法领域第一份专门针对债券及其纠纷审理机制的指引性文件,不仅为法院审理各类债券纠纷案件奠定坚实基础,也成为市场成员合法合规开展债券业务、避免或减少法律风险的重要指引。
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目前市场规模达107万亿元,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27万亿元,均位居全球第二位。
“基于目前债券市场的风险情况,如果不去探索一套有效的违约处置和风险化解办法,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正面功能就会受到遏制,无法得到充分发挥。”洪艳蓉补充道。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7月10日,共有455只债券违约,涉及本金规模达3814.63亿元。
“由于涉及投资者众多,利益诉求各不相同,仅仅依靠行政手段难以有效解决问题,迫切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尤其要通过畅通法治化渠道,形成纠纷化解合力,加快处置债券风险。”上述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纪要》的出台将有利于优化审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畅通法治化救济渠道,提升司法救济效率,促进形成责任明晰、过罚相当、责权利对称的治理约束机制,对于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平稳有序化解债券风险、保障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司法救济可预期
“从根本上说,《纪要》解决了司法救济的可预期性问题。侧重于在技术上解决债券持有人的诉讼救助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持有人可以通过并案、集中诉讼、债委会、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解决了一部分特别是对于金额不大的、比较分散的债券持有人获得司法援助的问题。”信达证券董事长肖林认为。
针对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化解中遇到的司法实践问题,《纪要》进行了系统性规范。
第一,明确《证券法》中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规定。债券违约合同纠纷案件,应当以债券受托管理人或持有人会议推选的代表人集中起诉为原则,以债券持有人个别起诉为补充。
第二,统一债券纠纷案件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取消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受理的行政处罚/刑事判决前置程序,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共同诉讼等适当方式,集中审理债券纠纷案件。
第三,明确债券持有人会议效力,充分发挥议事平台作用。充分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决议的效力,保障受托管理人履行参与诉讼、破产程序等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第四,压实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规定了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者的实际损失计算方法,强化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信用约束,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第五,明确债券中介机构依过错程度承担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连带责任,构建过罚相当的“看门人”责任机制。明确债券承销机构的过错认定和免责抗辩细则,并对债券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作了明确规定。
第六,明确发行人破产管理人信息披露与确认债权义务。确保诉讼程序及时进行,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
侧重投资人保护
“债券的违约与市场平稳运行并不矛盾,关键在于如何有序化解债券违约风险、依法维护参与各方的利益。”光大证券(24.850, -2.76, -10.00%)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张旭认为,随着债券违约的常态化,违约后续处置和相关规定的完善亟待解决,既需要关注处置的有序和公正,又需要关注处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光大证券固定收益分析师危玮肖认为,此前债券违约处理在司法层面内容表述较为宽泛,而部门规章、行业自律监管规则、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存在模糊地带且效力不足的问题,本次《纪要》均做了相应的明确和完善。
“《纪要》将是一个分水岭,规则更加突出投资者保护的内容,重点已转向投资者权益保护这件事情上来。”洪艳蓉表示。
《纪要》的出台对目前的存量债券纠纷案件将产生哪些影响?
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培明认为,《纪要》正式颁布后,对于目前的存量债券纠纷案件可能产生的主要影响在于因集中管辖所引起的案件移送问题。鉴于在《纪要》发布前,各地法院均以合同履行地作为连接点受理了债券纠纷,而《纪要》明确规定由发行人住所地法院集中管辖债券违约纠纷,因此这些已经受理的存量案件需要进行处理。
杨培明表示,《纪要》同时明确取消了债券虚假陈述纠纷的前置程序,债券持有人对中介机构提起诉讼的程序性门槛降低。《纪要》对中介机构过错的具体情形认定和免责抗辩理由也做了具体规定,有助于构建一个责任平衡的“看门人”责任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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