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创业板改革系列规章规则将尽快发布实施)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马婧妤)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27日晚间发布了11条金融改革措施,内容涉及资本市场、中小银行、非标认定、信用评级、金融开放等多个领域。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建立健全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配套制度,是11条措施之一。
4月2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证监会、深交所当日起就《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4部规章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上述规章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已经结束。下一步,证监会、深交所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对上述制度规则进行修改完善,履行规定程序后,尽快发布实施。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4个部规章,对创业板企业的注册制安排、持续监管、发行保荐等主要制度做了规范和完善。
据介绍,《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完善创业板股票公开发行条件,规定注册程序与信息披露要求,明确注册制下发行承销的一般规定与特别要求,更加突出注册制理念、注册标准以及标准执行的统一。
《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将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可转债等证券品种的具体条件,明确具体的注册程序,完善创业板小额快速发行方式,推出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精简定向增发的审核环节。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将在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股份减持、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等方面做出有针对性的差异化安排。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明确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强调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强化内控要求,各尽其责、合力把关,同时加大对违规行为的问责力度。
另外,深交所层面发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8项业务规则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发行上市审核类业务规则5项。《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对创业板首发、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职责和自律监管措施等作了明确规定。《创业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对上市委、专家库的人员组成、履职要求、工作职责等事项进行了规范。
二是持续监管类业务规则1项。此次修订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将落实上市、退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改革要求,规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优化精简退市标准和程序,明确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和红筹企业监管要求,优化股权激励机制,完善股份减持安排,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是交易类业务规则2项。《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将规定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盘后定价交易、新股上市初期交易机制、两融标的范围和转融通机制等制度安排。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责任编辑:陈合群_NB12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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